“新三包”1月1日起實施,皮卡納入其中,賠的更多、保的更全
?2021年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讓消費者權益得到更為周全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將皮卡納入到三包理賠范圍。新規將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需要關注的具體變化如下所示:
一、擴大“三包”適用范圍
1.將家用電動汽車的電池、電機、電控等專用部件納入“三包”調整范圍;
2.將皮卡車納入“三包”調整范圍;
3.污染控制裝置也被納入“三包”條件。
二、完善退車換車相關規定
1.新增“7日內可退換”條款:家用汽車自交付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他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退換;
2.原規定中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
3.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同時,針對銷售者無法在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辦理完成更換家用汽車產品的情形,增加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車的規定。
三、降低退換車成本
1.消費者使用補償系數從原規定的0.5%-0.8%,調整為不高于0.5%;
2.增加銷售者賠償消費者退換車損失的規定,包含車輛登記費用、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后的加裝、裝飾費用、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四、優化免除“三包”責任的條件
1.限制了瑕疵汽車產品的范圍,將瑕疵汽車產品的范圍限定在“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的汽車產品;
2.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同樣適用于三包。
五、提升“三包”服務便利度
1.“三包”憑證不再作為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的必要憑證;
2.禁“強制保養”,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的經營者,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3.“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六、細化經營者責任及要求
1.進一步明確生產者的“三包”責任,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義務的規定;
2.細化“三包”憑證信息及隨車文件范圍,經營者應對“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的內容進行整合羅列;
3.明確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
七、細化相關時限要求
1.明確信息備案時限;
2.明確“三包”起算時間,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3.明確修理記錄保存時限,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4.進一步精確修理時間的計算標準,單次修理時間以小時計算。
八、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拒不履行“三包”責任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對于經營者義務中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罰則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罰結果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以加大信用監管力度。
九、鼓勵建立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爭議處理服務。
十、更加尊重民事主體之間約定要求
1.家用汽車產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前提下,還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將消費者與生產者約定的家用汽車產品的質量要求也納入“三包”管理范疇之中。
2.經營者與消費者可另行約定“三包”修理補償方式,只要經營者與消費者對于補償方式達成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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